中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公證
香港文書在大陸使用比較特殊,大陸不能直接辨識香港文書的真實性,因此要求送往大陸使用的香港文書,需要進行香港律師公證。
香港文書用于大陸的律師公證,為中國司法部指定的公證人受理,也叫作中國委托公證人。
并有《中國委托公證人(香港)管理辦法》已經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,現予發布,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。
1.委托公證人由司法部考試、考核合格后委托。委托期為三年,特殊情況可適當變更委托期限。委托期滿,本人提出申請,經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業務培訓后,可連續委
2.委托公證人的業務范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、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。證明的使用范圍在內地。托。
3.委托公證人必須按照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委托業務范圍、出證程序和文書格式出具公證文書。
4.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委托公證文書,須經中國法律服務(香港)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公司)審核,對符合出證程序以及文書格式要求的加章轉遞,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轉遞。公司應定期(7月15日前報上半年,1月15日前報上年度)將加章轉遞情況報司法部。
5.委托公證人接受當事人委托后,應親自辦理委托公證事項。特殊情況下,需要內地公證機構或其他機構協助辦理的,應征得當事人的同意,委托費用由委托公證人支付,或由委托公證人與當事人協商支付。
6.委托公證人應定期接受業務培訓。
香港文書用于中國公證的流程如下:
第一步由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,公證人會核實文書的真實性
第二步送往中國法律服務(香港)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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